根據《關于實施人才強區工程助推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寧黨辦〔2018〕1號)、《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寧財規發〔2018〕26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寧經信規范發〔2018〕7號)規定,為加強人才項目組織申報、日常管理和考核驗收工作,引導和支持企業通過實施人才項目建設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創新業績突出、引領示范作用大的技術中心,我廳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審核推薦與管理驗收辦法(暫行)》,按照公平性競爭審查制度要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0年4月223日至3028日。意見請發送至我廳科技促進處郵箱348381094@qq.com,或郵寄至寧夏銀川市解放西路361號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促進處,郵編750001。
感謝您的參與與支持!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審核推薦與管理驗收辦法(暫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0年4月223日
附件
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
審核推薦與管理驗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關于實施人才強區工程助推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寧黨辦〔2018〕1號)、《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寧財規發〔2018〕26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寧經信規范發〔2018〕7號)規定,為加強人才項目組織申報、日常管理和考核驗收工作,引導和支持企業通過實施人才項目建設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創新業績突出、引領示范作用大的技術中心,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是指在我區已經被認定為國家級或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為建設人才集聚的創新平臺,通過采用人才培養、引進、表彰激勵和服務保障等方式實施的人才項目。
第三條 自治區鼓勵企業技術中心的人才隊伍建設,支持企業引進高層次和急需專業人才,培養科技研發技術帶頭人,設立有效合理的激勵資金,發揮人才在技術中心建設中的創新動力。對創新能力強、成果轉化顯著、取得重大技術突破的技術中心人才項目向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
第四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人才項目的歸口申報、初評推薦、監督管理及驗收工作。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轄區內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人才項目的申報、日常監管等事項。
第二章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審核和推薦
第五條 根據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人才項目的通知,由自治區工信廳組織對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推薦。
第六條 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申報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技術中心通過認定,擁有國家或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且中心正常運行2年以上。
(二)企業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每年都有固定的研究開發投入,且具備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
(四)企業具有規范的人才隊伍創建和管理、獎勵機制,引進、培養、獎勵、服務人才的體系健全,規章制度完善。
(五)近兩年內未發生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審核程序。
(一)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年度通知,組織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開展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申報工作。
(二)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的申報通知要求,對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申請報告(見附件1)、自評表格(見附件2)、自治區人才項目申報書(見附件3)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三)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各市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價審核,對得分在80分(滿分為100分)以上的人才項目經廳黨組會審議后,推薦至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章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人才項目管理和驗收
第八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獲得支持的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實行動態管理。獲得人才項目資金支持的企業技術中心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報送一次項目建設進展情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抽查人才項目的組織實施、資金使用、建設成效等情況。
第九條 獲得人才項目資金支持的企業技術中心,在人才項目建設期內如發生以下重大事項,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將確認終止項目,責成企業退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的獎勵資金,且5年內不得再申請人才專項資金。
(一)企業未履行約定的義務,未開展人才項目建設工作或對項目建設內容進行重大更改,情節嚴重的;
(二)企業發生其他重大變化,導致人才項目建設無法繼續實施的;
(三)企業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或挪用專項資金等,存在嚴重欺詐行為;
(四)企業在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的;
(五)其他導致資助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 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原則上自獲得獎勵資金后三年內完成。項目實施完成后,須及時向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驗收申請表》(附件4)、《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驗收申請報告編寫提綱》(附件5)和《財務專項審計報告》。根據申請,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開展驗收工作。未能如期完成項目建設的單位于到期之日起1個月內提交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報告,并說明未能如期完成的原因及預計申請驗收時間。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表格等內容和要求,可根據自治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要求和企業技術中心的人才建設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企業對人才項目資金要統一管理、單獨核算、資金專賬,做到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手續完備、程序規范,成效顯著。確保資金合理合規使用在人才隊伍建設上,項目已實施部分內容真實,未實施部分措施可行,目標清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暫定5年,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附件:1.《自治區人才項目申報書》
2.《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獎勵資金申請報告編制
提綱》
3.《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評價表》
4.《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驗收申請表》
5.《企業技術中心人才項目驗收申請報告編寫提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