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合伙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申請材料
1《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因公司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出具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變更后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 分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提交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變更后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 分公司變更營業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營業場所的使用證明。
◆ 分公司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負責人的免職文件、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件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
1《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3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4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提交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新的經營場所證明。
6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協議作出的任免決定及新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7分支機構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8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增設/注銷分支機構備案。增設備案應提交增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注銷備案應提交分支機構注銷登記通知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4清算人成員名單。
5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