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外商投資的公司注銷登記
申請材料
1《外資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原審批機關同意注銷的批準文件。營業期限已滿、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不需提交。
4依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的,應當分別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設立許可的決定。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5經依法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中應當載明已經辦理完結的稅務、海關納稅手續的情況和包括刊登注銷公告的報紙報樣。
6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辦理變更登記。
7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如清算報告中已提供清稅證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有關文件。
9營業執照正、副本。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注銷決定書。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中應當載明已經辦理完結的稅務、海關納稅手續的情況。
5刊登清算公告的報刊,應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報紙報樣。
6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合伙企業,應當提交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決定書。
7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如清算報告中已提供清稅證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其他相關文件。
9營業執照正、副本。
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注銷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僅適用于法律、法規規定注銷時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的分公司。
4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指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并應注明注銷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的,應當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設立許可的決定。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5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6其他相關文件。
7營業執照正、副本。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隸屬企業依法作出的決定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規定以及合伙企業協議作出的決定書,決定書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分支機構被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決定。
4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5其他相關文件。
6營業執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