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科技部14日公布了《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規范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下稱引導資金)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科技創新。辦法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應進行調整。引導資金支持四個方面: ——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旨在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如地方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基礎研究計劃、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等。 ——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地方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學、科研院所、企業、轉制科研機構設立的科技創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地方結合本地區實際,針對區域重點產業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包括技術轉移機構、人才隊伍和技術市場建設,以及公益屬性明顯、引導帶動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眾廣泛的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及科技扶貧項目等。 ——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創新型縣(市)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重點支持跨區域研發合作和區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研發活動。 引導資金由財政部、科技部共同負責管理。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科技部研究確定各省份引導資金預算金額。引導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地方基礎科研條件情況及財力狀況占比40%,地方科技創新能力提升情況占比30%,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占比30%。 辦法明確,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采用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采用風險補償、后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引導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辦法要求,地方各級財政、科技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引導資金進行全面監管。各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及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文章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國財經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