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程實施指南(2016-2020年)》(工信部聯規 [2016]137號)《關于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 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 [2016]273號)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創新驅動戰略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17〕26號),進一步提升我區制造業的創新能力,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制造業創新中心導向機制,規范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的認定管理,依據《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工信廳科[2018]37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制造業創新中心,是面向我區制造業創新發展需求建立的一種創新平臺,由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自愿組合、自主結合,以企業為主體,以獨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創新載體;是根據制造業創新發展的重大需要,突出協同創新取向,充分利用現有創新資源和載體,加強制造業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提供制造業創新的公共服務,積極促進各種形式的交流合作,開展技術開發到轉移擴散到首次商業化應用的創新鏈條各環節的活動,打造跨界協同的創新生態系統。
第三條 自治區鼓勵和支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構建以制造業創新中心為核心節點的制造業創新體系。自治區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重點行業創新發展的重大需求,對能夠整合本行業創新資源、運行穩定并可持續發展,對產業技術創新做出重大貢獻、發揮重大作用、形成重大影響的,符合條件的制造業創新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引導制造業創新中心打通技術開發到轉移擴散到首次商業化引用的創新鏈條,形成制造業創新中心驅動、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的新格局。
第四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指導開展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相關工作,包括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試點的批復、中心的認定、運行評價和管理。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轄區內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申報、日常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認定
第五條 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第六條 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依托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自治區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被批復為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試點單位;
(二)企業能夠面向行業,組織本行業內的骨干企業及產業鏈上下游單位,高校、科研院所等,以資本為紐帶組建擁有獨立法人的股份制公司,股東中應包括1-3家在本行業排名前列的企業。
(三)企業具有科學完善的組織方式和高效協同管理運行機制,具備一定行業影響力,技術創新水平和能力領先,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有固定研發隊伍,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超過50%;包含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擁有超過50%組成單位總數的自治區及以上創新平臺(包含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
(五)創新中心能夠實現與成員單位間的資源開發共享,有年度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應不低于30%。重視基礎共性技術和關鍵核心技術研究,具備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實力,實現創新成果的轉移擴散和商業化,具有自我發展能力;
(六)制造業創新中心建立并運行1年以上。
(七)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不得申報。
第七條 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程序:
(一)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組織一次制造業創新中心試點申報工作,按照制造業創新中心設立的領域、條件、應準備的有關材料等印發組織申報文件,由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推薦初審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參加試點評選。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經濟、行業、管理等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方案》進行評審,擇優批復為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試點單位。
(二)對制造業創新中心試點單位原則上可隨時受理其申請認定為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申報材料,試點單位自愿向所在市級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書面申請,報送申請材料。
(三)各市工信局根據本辦法及試點單位報送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方案》,對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及其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制造業創新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1),《寧夏回族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方案完成工作總結》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申請材料是制造業創新中心評價認定的重要依據,提交的材料必須如實反映相關情況,列舉的知識產權、技術轉讓成果、人才引進依據、行業技術服務成效等必須是在建設期內由該試點單位取得。
(四)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依據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2),對試點單位進行評價認定。評價認定分為分為集中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價三個階段。
集中初評階段。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申請評價的創新中心試點單位,組織專家組通過聽取創新中心建設情況匯報、審閱創新中心建設方案完成情況和建設成效、證明材料等,開展初步評價。
現場考察階段。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組開展現場考察,實地考察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
綜合評價階段。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組根據集中初評和現場考察,依據評價指標體系確定綜合得分,并出具認定意見。
(五)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認定意見,形成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名單,經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審議后,在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被舉報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質量、嚴重環境問題或違法失信企業,取消認定;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確認認定結果,并通過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官方網站予以公布。
(六)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受理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報材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以文件形式公布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認定結果。
第三章運行評價
第八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運行評價,在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
第九條 制造業創新中心運行評價程序:
(一)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于評價年度發布評價通知,并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官方網站發布;
(二)企業根據本辦法及當年通知要求將運行評價材料報送所在的市級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材料主要包括工作總結(格式參照附件1)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三)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制造業創新中心的運行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對報送材料真實性出具意見,按照發布評價通知的要求,將審查意見和運行評價有關材料報送至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四)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3),對制造業創新中心報送的運行評價材料進行核實、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五)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經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審議后確認評價結果。
第十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受理評價材料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向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報評價結果。
第四章獎勵管理
第十二條 對新獲批的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新獲批的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
第十二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制造業創新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制造業創新中心要按時報送年度工作總結。運行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制造業創新中心要進行整改,整改期為一年,期滿后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將委托第三方機構再次進行評價,評價不合格的制造業創新中心將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制造業創新中心所在單位被依法終止。
第五章附責
第十四條 認定評估專家組和第三方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和權利,不得對外發布相關過程信息,不得向認定評估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寧夏回族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2.寧夏回族自治區制造業創新中心評價指標體系